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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天(8日)三讀通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明訂「室內空氣污染物」的定義,並訂出相關罰則。未來學校、醫院、政府機關、大眾運輸系統、電影院等場所,都必須定期檢測並公告空氣品質。台灣也成為繼韓國之後,第二個將空氣品質管理立法推動的國家。
為管控室內空氣品質,立法院8日三讀通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新法明訂室內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密閉或半密閉空間,及大眾運輸工具的搭乘空間;至於空氣污染物則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總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細菌、真菌、粒徑小於等於10微米的懸浮微粒、粒徑小於等於2.5微米的懸浮微粒、臭氧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物質。
新法明訂,公告場所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除了必須設置專責人員維護室內空氣品質,並應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定期實施檢驗並公布結果、作成紀錄。至於室內空氣品質的標準,由於公共場所使用方式有別,將由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條文規定,若公告場所不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依舊未改善可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限制或禁用其使用公告場所,必要時得命其停業。
國民黨立委徐少萍表示,新法三讀通過後,將有助於室內空氣品質的管控。她說:『(原音)本法案通過後,絕對有助改善空氣品質,未來主管機關將針對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進行巡檢工作,同時積極推動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並辦理室內空氣品質施政意向的民意調查。』
另外,條文也明訂,如果空氣品質紀錄有虛偽記載者,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將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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