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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6日電)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今天起生效,為使員警執勤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並統一遵循,警政署今天開會研議提出應注意事項,其中對於首度違反社維法第80條,罰鍰不得超過新台幣6000元。

立法院4日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條文,總統當日公布施行,依法自今天0時生效。警政署今天開會研訂「各警察機關處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81條、90條之1應行注意事項」(包括「裁罰基準」),針對違反社維法第80條、81條案件,警察機關除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規定辦理外,應依該注意事項執行。

警政署行政組表示,會中要求各警察單位加強宣導重點有8點,包括社維法80條、81條處罰對象、處罰行為要件,以及處罰效果等。

另外,警察機關對於違反社維法第80條規定者,罰鍰3萬元額度,行政組高階警官說,第1次違反者,裁處1500元以上,未逾6000元;第2次違反者,裁處6000元以上,未逾1萬2000元;第3次以上違反者,則裁處1萬2000元以上至3萬元。

對於這項裁罰基準,行政組也表示,這是指一般情況而言,如有其他法定加重或減輕事由,得視情節加重或減輕,社維法修正條文施行後3個月內,對於法律認知不足而違反,情節輕微者,得減輕處罰。10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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